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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清理及换证工作的通 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豫建住房[2001]23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列》,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清理及换证工作,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及换证的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均属本次清理换证范围。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 
  各市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的重点内容是:企业近三年来的经营状况、管理项目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的是否合法、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以及是否承担管理项目、管理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企业对投诉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三、清理换证的程序、时间安排: 
  本次换证的程序安《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核定资质登记程序进行,资质等级审批安《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01年9月前完成清理换证的上报工作。清理换证工作做结束后,省建设厅将清理换证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在清理换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情节严重并查证属实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持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五、各地要做好物业管理企业新旧资质等级换、发证书的衔接过渡工作。此次清理换证的原则按照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金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与3个月的过渡期,3月后注册资金仍达不到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六、自2001年开始,我厅对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示主申报资质等级,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 
  七、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把物业管理企业清理及换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利用清理换证的有利时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通过这次清理换证,扶持一批经济实力强、管理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坚决依法处理直至淘汰一批管理混乱、经营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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