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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7 生效日期: 1997-06-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函字(1997)第302号
  为了推动我国人寿保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经我行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共同协商,双方于1997年4月22日正式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建设银行通过代理寿险业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存款来源,有利于在全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推动全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为使这一新业务在我行尽快开展起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具体的保险代理协议。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同其他寿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的分支机构,要在协议终止后,再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二、各行要在当地人寿保险分支机构的协助下,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兼业代理登记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搞好上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为切实搞好保险代理业务,各行要加强管理,搞好业务的衔接和行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委代(或中介)部门作为全行代理保险的牵头机构,要做好各项日常性管理工作,加强与寿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妥善处理代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行要加强保险方面的宣传及规章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保险代理业务健康、规范化的发展。 
 
  附件: 
 
 
保险代理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理乙方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 
 
  二、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甲方同意其分支机构只为乙方分支机构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不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甲、乙双方分支机构根据本协议,签订具体保险代理协议。 
 
  2.乙方与甲方建立保险代理关系的分支机构必须在甲方开立存款帐户。 
 
  3.乙方有义务负责甲方代办人员的基本业务培训,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单证,重要凭证由乙方统一印制。 
 
  4.甲方定期向乙方各分支机构提供帐户资金变动情况及有关资料,并按乙方要求划拨资金。 
 
  5.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信守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三、保险代理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代理的人寿保险业务相应的险种条款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乙方的分支机构需为甲方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许可证》,甲方的代理机构需符合兼业代理人的有关规定。 
 
  五、协议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始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设银行(签章)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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