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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东湖环湖景观建设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6 生效日期: 1999-11-06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拆迁办拟订的《武汉市东湖环湖景观建设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六日 
 
 
武汉市东湖环湖景观建设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东湖环湖景观建设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湖环湖景观建设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   市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和武昌、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该工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分别确定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采取以产权调换方式在指定地点易地安置;无法易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产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单位自管房屋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安置。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安置。 
  对人均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应当安置的人口,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的规定认定);对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户超过120平方米的,按使用面积120平方米安置,超过120平方米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不予还建。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拆迁直管房屋的,偿还房与原房使用面积相等部分相应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因保底增加的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由房屋使用人按偿还房成本价支付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的房屋产权。 
  (二)拆迁自管和私有房屋的,偿还房与原房使用面积相等部分相应的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人按偿还房屋土建单方造价和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拆迁人结算差价;因保底增加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由自管产房屋的使用人或者私房所有人按偿还房屋成本价支付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的房屋产权。 
  (三)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和私房,因房型不可分割的原因,偿还房超过本办法第 条规定应还建标准部分房屋面积,按偿还房商品价的90%由直管、自管住宅的使用人和私房所有人支付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的房屋产权;因申请增加的房屋面积,按偿还房屋的商品价由申请人支付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的房屋产权。 

    第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确需另辟还建地异地自行建设的,由拆迁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拆迁有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私房,由拆迁人按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不予还建。 

    第九条   对租用私房的使用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条   违法建筑、构筑物及临时建筑、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一条   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移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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