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告字[1999]2号
为了坚决制止和认真清理公路两侧违章违法建筑物,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改善公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认真清理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物的通告》(陕政发[1990]144号)(以下简称《通告》)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二、在省政府《通告》实施前,公路两侧已建成的不符合《通告》规定的建筑物,不准在原地重建或改扩建;确需重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边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在省政府《通告》实施后至《公路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建成的不符合《通告》规定的建筑物,公路管理部门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在建筑物上挂"临时建筑物"标记,并不得在原地重建或改扩建;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造的违章建筑物,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
四、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进行。确需顺沿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规划和建设。其建筑边线与公路边沟外边缘,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80米,山区不少于30米;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50米,山区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20米;乡道不少于10米。
五、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土地管理、城建等部门不得违反《公路法》和《办法》的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划定宅基地,批准征用土地,办理永久性建筑工程设施手续。在公路沿线规划城镇、宅基地及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审批时,应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六、《公路法》实施后,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的违法建筑物,一律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承担。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