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1 生效日期: 2004-02-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4]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在中央各部门的重视和积极配合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据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至今仍有少数中央部门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未按照《办法》要求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严重影响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化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把建立和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作为规范系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并真正落实到位。 
  二、中央各部门要对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是否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未及时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基层预算单位,要抓紧督促,并责成其立即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同)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同时,中央各部门要对已向我部提供的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名单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如有漏列的二级预算单位,要立即补报。 
  三、中央各部门在参加我部2004年1月15、16日举办的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培训后,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尽快做好系统内银行账户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对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执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过程中,依据《办法》所作出的审批结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对特殊情况存在异议的,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对仍未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中央预算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财政部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