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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七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 2001-03-05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及有关城市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构: 
  为了促进拥有专利权的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倡导企业积极运用专利制度这一国际通用规则参予市场竞争,适应我国加强技术创新、扩大开放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我局决定于2001年6月评选第七届中国专利奖,并在2001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颁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见附件1。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专利权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一项专利填报一个项目),并按时上报给所在地方的专利管理机关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司、局或有关机构。 
  (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如在工作中了解到有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高水平的专利项目,由发明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院士签署意见后,发明人可直接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三)专利管理机关或国务院各部门主管专利工作的司、局或有关机构,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以发明水平高为主,择优向评审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 
  (四)申报的实用新型专利,必须附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咨询中心对该项目做的检索报告,没有检索报告不得参加评奖。 
  (五)请于2001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0份及照片(12.5cm×8.5cm即5〃)2张(黑白或彩色均可)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我局将在报刊上公布参评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并汇编成册,向社会宣传,以利推广实施。 
  此次中国专利奖评审不收取费用。 
  特此通知。 
  附: 
  1.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2.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略) 
  3.中国专利奖申报项目分配表(一)(二)(略) 
 
 
二○○一年三月五日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运用国际通用规则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拥有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更好地为促进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和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专利奖: 
  (一)在评奖当年4月1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发明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四)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技术、海洋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2.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2.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全权负责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的《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专利管理机关或有关机构申报。 
  (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如在工作中了解到有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高水平、高技术专利项目,由发明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院士签署推荐意见后,发明人直接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三)中国专利奖的评选是评价一项专利的发明点的创造性高度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因此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报。 
  (四)各专利管理机关与有关机构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遴选,然后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根据各专利管理机关、机构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的院士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组。 
  (二)各专业评审组接到评审办公室送来的参评项目后,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交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才能获奖,若正好到半数,由评委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 
  (五)评审办公室将评出的中国专利奖项目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六)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八条  奖励种类 
  (一)中国专利奖设金奖与优秀奖 
  (二)每届中国专利奖设发明专利金奖10?5项、设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各1?项。 
  (三)中国专利奖设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各若干项。 

    第九条  授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向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其他报刊上公布获奖项目。 
  (四)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个人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五)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上中国专利金奖的标志,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设计,由专利权人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发放。 
  (七)对三次荣获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人事部评选先进专利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确凿证据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状、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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