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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2003年第十七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6 生效日期: 2002-12-16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第十六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积极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战略,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加强和改革百强企业的管理工作,经部研究,一年一度面向全行业的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工作将继续进行。现将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均有资格参加申报2003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 
  1、在国内以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制造(含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家电、网络产品等)为主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不分隶属关系,只要企业所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60%(含60%)以上,可以确定为电子信息企业的; 
  2、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等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可确定为中方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集团的性质取决于其核心企业的性质)的; 
  3、在2002年实际完成的营业收入(包括产品内销和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出口的产品销售收入及在境内外经营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两部分)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实现利润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凡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独资企业、已以集团名义申报2003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的企业集团的各所属企业均不能申报2003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二、申报要求和程序: 
  1、统计口径: 
  所有申报2003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的企业营业收入(含产品销售收入)以国家规定的会计年度进行统计,排序将以企业2002年年末实现的营业收入并参照其他有关经济指标为主要依据。根据国家关于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企业集团销售额的统计范围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的有关数据。 
  2、申报程序: 
  请各省、各地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知本地、本系统凡符合排序申报规定条件的企业(含2002年第16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认真填写《2003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一)和《电子信息百强申报企业2002年主要生产经济指标表》(见附件二); 
  申报企业在2003年1月15日前将报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系统外企业报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主管部门于2003年1月30日前将审核合格企业的材料报我司。 
  3、为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工作,今年增加“信息化投资总额”指标。 
  4、各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填报各项经济指标要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数字准确可靠,部经济运行司将成立专家审查组对有关企业及新入围企业进行抽查、复核。我司将于2003年4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03年第17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结果。 
  上报部门∶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综合协调与市场处,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7号,邮编:100846,电话:68208034、68208035,传真:68134782,联系人:张恩惠、李洪良。三、入围企业将承担的义务: 
  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管理工作是部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使百强企业运行情况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反馈,入围企业要定期、及时上报有关经济指标月报表和企业运行的重点情况,并按部要求参加部每年召开的工作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 
  附件(略): 
  一、2003年(第17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申报表 
  二、电子信息百强申报企业2002年主要生产经济指标表 
 
 
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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