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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开办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2 生效日期: 1996-11-12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开拓速递市场,更好的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保持特快业务的持续、高速发展,决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开办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收件人付费业务系指交寄邮件时不收取邮费,由收件人(或其所属公司、单位)负责交纳邮费的业务。现将开办此业务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 
 
  (一)在我国国内市场中,很多大公司、厂商在很多城市设有分公司、维修点和销售点等类似机构。由于他们的客户非常分散,其产品的保修、返修邮费结算手续繁杂给他们造成了较大负担,直接影响到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特别是一些合资、独资企业以及境外大型厂商,要求解决此问题的呼声更高。为满足这部分用户分散交寄、集中付费的特殊需要,特开办国内收件人付费特快业务。 
 
  (二)经中国速递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速公司”)审查批准的公司、厂商有权使用国内收件人付费特快业务。这些公司应与中速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并按照业务量情况缴纳相当于1个月邮费的保证金。 
 
  (三)中速公司提供“收件人付费特快业务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相关合同公司的客户或分公司、代办处持合同双方盖章的“结算单”交寄国内特快邮件。交寄时不收取邮费。 
 
  (四)中速公司以妥为加盖收寄局日戳的“结算单”为依据,按月向合同公司做帐收回邮费并按季全额汇结收寄局作为国内特快营业收入上缴。 
 
  (五)各特快业务开办局应严格按照“国内收件人付费特快邮件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 
 
  (一)能否办理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是衡量快件服务质量和服务层次的重要标准。为满足部分用户的特殊需要,增加特快业务竞争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特开办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 
 
  (二)交寄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时,寄件人必须与收寄局共同妥填“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信用保证单”(以下简称“保证单”)。当收件人拒收快件或拒付邮费时,收寄局凭退回的“保证单”向寄件人收取相关邮费。 
 
  (三)国际收件人付费邮件的进、出口互换局为北京上海、广州、青岛和厦门。目前通达国家和地区为香港、韩国、日本、美国。终端费结算费率分别为:香港6.3美元/件;韩国7.3美元/件;日本10美元/件;美国10美元/件。终端费结算工作由邮政总局帐务中心统一负责。 
 
  (四)北京上海、广州、青岛、厦门、大连和天津办理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业务。投递局应编造“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帐单”并将代收取的邮费按月上缴中速公司,以进行境外结算。投递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时可收取10元人民币/件服务费。 
 
  (五)各收寄局应按月编造“出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帐单”寄送中速公司,作为向境外公司结算代收邮费的依据。中速公司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签退收寄局一份帐单确认各收寄局相关月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营业收入,并每半年将全额邮费汇收寄局作为国际特快业务收入。 
 
  (六)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应严格按照“国际收件人付费特快邮件处理办法”办理。 
 
  三、办理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时,由外航带运并直接结算的运输费用由邮政总局帐务中心统一负责结算;其它国际、国内各种运输费用结算均参照邮电部1996年《关于下发邮运经济核算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开办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所需单式可向浙江省邮电印刷厂请领。 
 
  五、凡本通知及附件未明确规定事项,均参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和《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中相关规定办理。中速1995年《关于试办大陆至香港特快邮件收件人付费业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六、有关帐务处理将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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