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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颁发严禁猎捕白头叶猴通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4-01 生效日期: 1979-04-01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发布文号:
 白头叶猴是国家规定重点保护的批一类动物。据有关部门反映,近年来区内外不少单位或个人到产区捕捉,有的群众为了捕捉白头叶猴甚至放火烧山、乱砍滥伐森林,严重影响了白头叶猴的栖息和繁殖。为了保护和发展白头叶猴,现将《关于严禁猎捕白头叶猴的通知》发给你们,请以县革命委员会的名义(禁猎区要写明本县的有关公社、大队)印发社队,广为张贴,认真执行。 
  关于严禁猎捕白头叶猴的通告 
  珍贵野生动物白头叶猴俗称白头乌猿),是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保护动物。为了进一步保护和发展白头叶猴资源,特通告如下: 
  一、(本条文字由各县自己拟定,主要内容是划定禁猎区范围。龙州、宁明、崇左、扶绥四县境内部分石灰岩山区,包括龙州县的响水、上金公社、宁明县的亭亮、驮龙、海渊公社、崇左县的罗白、赖湍、驮芦公社,扶绥县的渠旧、渠黎、巴盆、山圩、东门公社等,凡有白头叶猴分布的地区,均应划为禁猎区。禁猎区的范围,由各县林业局与县有关部门同当地社队协商,明确界线,具体划定。) 
  二、白头叶猴产区各社队、农场、林场、厂矿、机关、学校、驻军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都要把这种珍贵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好。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白头叶猴的自觉性。当地社队要加强管理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三、对禁猎区的白头叶猴如因特殊需要,一定要猎捕的,根据国务院规定要经林业部批准,并有自治区林业局的证明,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猎捕。商业、供销、外贸部门不得收购,市场上不准买卖,交通部门不得承运,严禁用白头叶猴制药、制酒和做其他制品。 
  四、桂猎区内严禁砍伐林木、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放火烧山等不利于白头叶猴栖息、繁殖的各种活动。也不准到禁猎区内捕猎其他野生动物。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除猎物、猎具一律没收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对极少数的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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