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煤办字(1998)第291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实现了持续稳定的好转,各类伤亡事故都有明显的下降。但目前在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事故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单位对伤亡事故报告不及时,存在拖延、谎报,甚至隐瞒不报现象,影响了煤炭工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不利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正确决策。为严肃煤矿伤亡事故处理报告的法规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安全生产是煤炭工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制定安全政策和进行安全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这项工作。
2.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原煤炭部《煤炭工业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要明确伤亡事故管理和统计报告的人员及部门,对伤亡事故及时进行报告、统计分析和管理,并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3.煤炭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并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直管企业)上报国家煤炭工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中心;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4.对伤亡事故故意拖延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发现,除责令补报外,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各级安全监督和管理人员要按《统计法》、国务院75号令及有关法令法规赋予的权力,严格执法,依法行使职责;要坚持原则,如实统计报告,坚决抵制和举报在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中的弄虚做假和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