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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4 生效日期: 2000-03-14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0]32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0年3月14日 
 
 
关于对我市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尽快落实国家建设部4号令、46号令,市政府7号令及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局拟对我市房改过程中出售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1980年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在进行房改时必须进行安全鉴定,达到基本完好标准以上方可出售。其主要理由: 
  1980年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目前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这时期的建筑物由于建造标准低,质量监督措施不严,疏于维护,导致承重构件老化,管道老化,朽蚀、渗漏等而危及楼房安全的现象经常发生,特别1976年以前建成的住宅,建筑物安全系数明显偏低,虽然在1979年以前我市对所有住宅进行了抗震加固,但仍达不到西安地区8度抗震设防的要求。 
  二、199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视以下具体情况,在房改公房出售时,予以安全鉴定。 
  1.70年代开始设计建造,80年代竣工的住宅。 
  2.由于地质原因已造成房屋损坏的。 
  我市近几年由于滞留地下水位上升,造成部分地基处理很好的住宅楼出现不均匀沉降,严重的成为危房。另外,地裂缝活动的加剧,也是一些建筑年代虽不很长,但却成为危房的一个重要原因。 
  3.单位和住户对住房安全性提出疑问的。 
  产权单位在向职工出售公房时,住户如对其购买的住房提出安全问题,产权单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凡有私自装修现象的房屋,在出售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如发现有拆除承重墙和破坏房屋结构现象的,应采取必要的加固补强措施,否则不得出售。 
  近几年随着住宅装修升温,房屋安全管理及物业管理却没有跟上,一些住户野蛮装修,开洞打墙,铺设天然石材地面,增加荷重等现象非常普遍,均对住宅楼的正常安全使用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借房改公房出售之机,对私自装修的住房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后患无穷。 
  房屋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为避免重大灾情和房屋倒塌等恶性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时刻把房屋的住户安全放在首位,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对出售公房方案不予审批。 
  妥否,请批示。 
 
 
西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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