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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0 生效日期: 2000-01-10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识贯彻执行。 
 
 
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南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但严格禁止零星住房建设,集资建房总面积必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的建设地点须在旧城以及河西地区北半部以外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具体范围东面以环陵路、宁杭路、友谊河为界,南面以铁路、小行、纬八路河西段为界,西面以长江为界,北面以铁路为界。此界以外允许集资建房。 
  三、市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实行总量控制,主城范围内(第二款范围外)原则上每年建设不超过20万平方米。 
  四、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的建设用地,须为企事业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有土地。允许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购置。承担“以地补路”项目的开发公司尚未开发的土地用于职工集资自建住房。 
  五、集资自建住房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六、允许同一系统内多个企业在符合建设条件的地点,统一规划、统一集资、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同一系统统一集资房须由系统主管部门协调后,报市计委认定。 
  七、职工集资自建住房个人(家庭)集资额一般不高于当年市政府规定的职工家庭负担价(1998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房改成本价(1998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20元),具体数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夫妇双方有一方参与单位集资自建住房后,双方单位均不得再向其发放购房补贴。 
  集资建房产权归个人(发房改房证)。 
  八、工业企业拟用非住宅建设用地建设住房的,须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划及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经委备案。该单位不得再申请新的生产性用地。 
  九、企业职工住房标准已达到我市职工房改购房补贴标准的,不得再建新的职工住房。 
  十、职工集资自建住房只能用于本单位职工居住,不得与开发企业及其他单位联建,不得作为商品房上市销售,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销售许可证,否则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职工集资自建住房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房改政策,各项规费按规定办理。 
  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立项时还须持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意见和经市房改办批准的本次集资建房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市计委按自筹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暂定三年。 
 
 
南京市计划委员会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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