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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1999]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场,现就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作如下规定: 
  一、归并的范围 
  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外,将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二、归并的方法 
  (一)土地由无偿划拔向有偿使用归并 
  1、经济适用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2、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年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3、市统征基地1.5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取得市住宅建设征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市统征基地2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完成征地补偿,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直接转为内销商品房;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6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4、联建参建的非商品住房项目。1994年12月31日前立项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建参建单位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6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5年1月1日后立项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项目,联建参建单位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二)房地产权证由黄证向绿证归并 
  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用住房外,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其他划拔土地上的住房,已取得黄色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视作绿色房地产权证。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实行归并调整 
  归并后,交易手续费统一由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8%缴纳。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个人购买,并于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空置商品住房,免缴交易手续费。 
  三、施行的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非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此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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