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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0 生效日期: 2003-10-30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3]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开创新时期“三农”工作新局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围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法权益这条主线,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落实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用占用补偿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 
  以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到我市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落实情况为契机,进一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高潮。一是对没有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宣传到村、到户、到人的,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正确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二是要建立县乡两级政策法律咨询体系。要在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设立政策法律咨询公开电话,接待农民土地承包方面问题的信访,并通过接待上访、解惑答疑、查处案件等形式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三是形成上下贯通的组织领导体系。有关领导要直接抓,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到实处。 
  二、搞好培训提高干部素质 
  《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丰富,涉及相关法律很多,必须培训一批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业务骨干。要加强对乡、村、组基层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从事农村工作的干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法律的各项规定,普遍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已经开展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工作的地方,要检查遗漏,切实把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对还没有举办《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的地方,要抓紧时间开展培训。 
  三、规范制度,完善措施,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 
  (一)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全市开展土地延包工作以来,因土地承包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个别地方的农民甚至到省、到国家反复上访。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使我市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市里要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户。 
  (三)依法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经发包方登记注册后,签订合同,报乡级农经站鉴证、备案。对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依法登记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四)做好非平均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今年内;县级要依法建立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合同档案要以土地延包时土地台帐为基础,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做到内容翔实准确,不重不漏,以乡为单位按组(社)分立。 
  四、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的职责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农经发[2003]8号)文件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相关部门,集中人员,统一时间,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文件所列举的12类重点检查内容,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我市要检查50%的县(市)、区和10%的乡镇。县(市)、区要对所辖乡镇进行全面检查。乡村两级要全面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流转登记、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检查力度,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切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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