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9 生效日期: 2003-12-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6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生活费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0元,第二年生活费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5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生活费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0元。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省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各市州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按照离退休时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重新确定职务或享受相应职务离退休费待遇的人员,按照其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四、无职务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1985年以前标准工资额(六类区) 增加离休费 
  1、138元及其以上 120元 
  2、137.99元至87.50元 80元 
  3、87.49元及其以下 50元 
  注:1985年以前标准工资额是指非党标准。 
  五、无职务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1985年以前标准工资额(六类区) 增加离休费 
  1、138元及其以上 115元 
  2、137.99元至110.50元 75元 
  3、110.49元至87.50元 45元 
  4、87.49元及其以下 35元 
  注:1985年以前标准工资额是指非党标准。 
  六、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全额补助给各地。省财政补助后的经费不足部分及增加的年终奖金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关于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要切实维护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严禁擅自改变调资标准,严禁搭车出台增资项目,严禁自行扩大增资范围,严禁挪用调资专项资金。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