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4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对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的目的和意义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是通过对影响农用土地质量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划分出土地等级,评定土地价格。这是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对依法、科学、合理、统一管理农用地,建立科学的土地等级体系和耕地保护经济制约机制,以及征地制度改革、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地流转及土地生产力核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确定的技术路线和方法,以省为单位完成全省农用地分等、国家级标准样地的设置(10-15块)和5-8个重点县(市)农用地定级与估价试点工作。
(二)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成果汇总和数据库建设,其中包括:农用地分等成果省际接边、调整计算、测试、校核、汇总与建库;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成果汇总与建库;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样地体系的建设、成果汇总与建库。
三、工作范围
2003年将在2001-2002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全省农用地分等工作,重点安排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技术力量的县(市)开展农用地定级与估价试点工作,具体县(市)另定。
四、时间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4号)的要求,4月底完成各县(市)的基础资料收集工作;5-9月份完成资料整理与县(市)初步分等工作;10-12月完成全省分等及试点县(市)的定级与估价工作任务。
五、工作组织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财政、物价、农业、水利、统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搞好协调。全省农用地分等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完成资料收集和外业补充调查,内业由省承担。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安排下,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六、明确经费渠道,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调查项目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并建立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信息系统。各地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所需工作经费,经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后,在土地收益中安排,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
七、坚持质量,规范操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和省的技术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下发)进行。各地要充分应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壤普查成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科学评估,合理定级估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