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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4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对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的目的和意义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是通过对影响农用土地质量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划分出土地等级,评定土地价格。这是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对依法、科学、合理、统一管理农用地,建立科学的土地等级体系和耕地保护经济制约机制,以及征地制度改革、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地流转及土地生产力核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确定的技术路线和方法,以省为单位完成全省农用地分等、国家级标准样地的设置(10-15块)和5-8个重点县(市)农用地定级与估价试点工作。 
  (二)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成果汇总和数据库建设,其中包括:农用地分等成果省际接边、调整计算、测试、校核、汇总与建库;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成果汇总与建库;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样地体系的建设、成果汇总与建库。 
  三、工作范围 
  2003年将在2001-2002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全省农用地分等工作,重点安排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技术力量的县(市)开展农用地定级与估价试点工作,具体县(市)另定。 
  四、时间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4号)的要求,4月底完成各县(市)的基础资料收集工作;5-9月份完成资料整理与县(市)初步分等工作;10-12月完成全省分等及试点县(市)的定级与估价工作任务。 
  五、工作组织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财政、物价、农业、水利、统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搞好协调。全省农用地分等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完成资料收集和外业补充调查,内业由省承担。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安排下,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六、明确经费渠道,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调查项目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并建立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信息系统。各地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所需工作经费,经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后,在土地收益中安排,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 
  七、坚持质量,规范操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和省的技术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下发)进行。各地要充分应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壤普查成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科学评估,合理定级估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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