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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6 生效日期: 1992-06-16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四年)。 
  二、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的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与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三、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地方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审定;中央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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