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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七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领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集中半年时间,在全省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以下简称治理整顿)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治理整顿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全面清理整顿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落实相应整改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土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及重点 
  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交易问题得到了查处;违法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了清理;非法批地、越权批地、超范围供地问题得到了纠正;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得到了整改;土地市场秩序有了根本好转。 
  治理整顿的重点是: 
  (一)大中城市的企事业和行政单位,利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擅自入市交易,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非法经营性开发。 
  (二)利用以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搞商品房开发,或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非法谋取土地收益。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多年不开发、不利用,而且至今还没依法处置。 
  (四)单位或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占地协议,非法圈占集体土地。 
  (五)违法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开发区、园区用地中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问题。 
  (六)违法违规行政,以权代法,用各种方式越权批地、超范围供地。 
  三、实施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0日至3月5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治理整顿工作。要逐级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确保治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各地要按照统一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措施。要采取各种方式搞好宣传,为治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学习和对照检查阶段(3月6日至4月5日)。 
  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系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文件精神,学习近年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实际对照检查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地的落实情况。与此同时,对本地土地市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摸清非法交易、违规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经营。单位与个人擅自圈占集体土地、超范围供地、擅自减免地价及各类园区和大学城等用地情况。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逐一分析其原因,逐一研究落实纠正措施。 
  (三)处理和整改阶段(4月6日至5月31日)。 
  对查摆出来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要逐一进行清理,该曝光的曝光,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要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 
  (四)验收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各地要按治理整顿总体目标的要求,对治理整顿工作逐级进行验收和总结。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地市进行抽查验收。各地市要按照分阶段验收标准,逐段搞好检查验收。各地市要于7月10日前将治理整顿情况报告给省国土资源厅。 
  1、动员部署阶段验收标准: 
  (1)治理整顿工作纳人了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并进行了认真动员部署; 
  (2)成立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办事机构; 
  (3)制定了本地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4)采取多种方式向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和社会进行了有效的宣传。 
  2.学习和对照检查阶段验收标准: 
  (1)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了学习; 
  (2)检查总结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当地的落实情况; 
  (3)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查摆、梳理,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 
  3、处理和整改阶段验收标准: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依法查处; 
  (2)管理松弛、不到位的问题得到了纠正; 
  (3)落实了整改措施,建立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 
  4.验收总结阶段验收标准: 
  (1)按要求对本地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认真检查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到了纠正; 
  (2)治理整顿工作情况逐阶段分级进行了报告。 
  四、工作原则及政策 
  各地在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严格把握时间界限。对于《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各类违规问题,能够主动改正的,可按当时的规定从宽处理,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出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二)力求做到宽严适度。对一般性违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并能够主动自查自纠的,可按现行政策处理,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对违规操作,损失严重,影响较大的问题,可不受时间限制,从严查处;对顶着不办,拖着不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肃处理,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过去制定的法规政策与现行的法规政策有矛盾的,执行现行规定。凡是与之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都要进行认真清理。凡制定属于土地使用方面的各类政策规定,特别是优惠政策,要由省政府统一出台,各地不准擅自出台新的政策。 
  (四)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的,要通过细化政策进行处理;对现行规定没有明确的,诸如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等,由省政府统一出台政策统筹研究处理。 
  (五)最大限度地追缴流失的地产收益。对各类违法违规造成的土地资产流失,要通过自查自纠,并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追缴,不能自查自纠甚至顶着不办的,其流失土地资产收益,由上一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追查和收缴,并上交同级财政。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不力,没有达到治理整顿总体目标要求的,要严肃追究政府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案件,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要设立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举报电话,向社会发布。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办公室举报电话是:0451-2804432(省监察厅),0451-5603625(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以上基本原则,对下述具体问题的处理要把握好以下政策: 
  一是对大学用地必须依法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原则上不批准另辟新址新建校园。如果确实需要,可在原址附近经批准扩展延伸。经批准另辟新址建设的,原划拨土地必须收回。如确实因部分土地还在用于办学而不能收回原址的,应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其余部分全部实行有偿使用,按标准收取年租金。已经用于商业性开发的,必须按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追缴流失的地价款,补办有偿用地手续。 
  二是对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基础性公益事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只要能够主动自查自纠,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出让金或年租金,完善有偿用地手续,不再追究责任。对《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以营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其他经营性工业项目用地违规问题,要完善用地审批手续,采取协议出让或年租金制方式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商服业等经营性用地依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低价出让土地或减免土地收益的,不受时间限制,坚决依法查处,按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追缴流失的地产收益,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后,各地擅自出台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有关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要一律予以废止。 
  三是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经批准用地而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当地政府要坚决纠正并予以撤销,其用地一律恢复原用途。不能撤销的,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其用地一律实行冻结,并逐个项目进行清理。已经占地施工或建成使用的项目用地按违法占地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 条规定,坚决予以没收并限期拆除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确不能拆除或没收的,除政府出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纳人有偿供地范围,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尚未利用而闲置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归还原土地所有权人,能够恢复耕种的,坚决退还原土地承包人耕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批准用地的,经清理后,可以依照规定,依法查处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各类开发区、园区未经批准擅自搞土地置换、以地换建、联营联建等问题要区分类别,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是对单位或个人擅自与乡、村、组协议圈占的集体土地,所签协议一律无效;通过交易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等文书而变相取得土地的,其用地行为一律不予承认。经过清理后,以上述两种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但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供地条件的,可按现行土地管理法法规进行查处,再为其补办土地征用和转用以及有偿供地手续,依法追缴地产收益,扣除付给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相应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后,全额上缴财政。没有开工建设的,土地必须依法退回原所有权人,属于耕地的必须恢复耕种。 
  五是除企业改制外,对以前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以联营、联建等方式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擅自扩建、改建、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按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40%的标准补交出让金,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未经批准以房屋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补交土地租金,办理土地出租手续。凡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并按评估地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年租金,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治理整顿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三)搞好协调。治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制约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关键问题。各地要将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以保证治理整顿工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治理整顿上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经贸委、监察厅、农委、财政厅、审计厅、建设厅。 
  组 长:申立国 副省长 
  副组长:徐福和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廉占东 省监察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徐福和(兼) 
  副主任:于文复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夏伟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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