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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0-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培训规划。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要解决农民就业问题,一方面要进行农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要在农业以外谋出路,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扩大就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促进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增加了农民就业,加快了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了城市发展。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逐渐下降,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空间越来越小,外出到城镇就业逐年增加,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已成为推动我区城乡活动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区城镇化程度较低,乡村人口占71.8%,人多地少,乡镇企业欠发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2002年,我区2189万农村劳动力中,有632万从事乡镇企业和其它非农产业,1557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按全国耕地承载能力平均水平测算,我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劳动力,实际只需要775万,这就意味着全区农村在已经转移384.4万的基础上,仍有近400万富余劳动力。同时,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劳动技能,影响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难以在城镇实现择业和稳定就业。在2002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中,仅有13.4万人外出前接受过培训,只占外出总人数的3.5%。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缺乏转岗就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农民工素质亟待提高。 
  多年来,我区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农民工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我区农民工培训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和组织协调不力、激励政策不足以及培训资金缺乏、培训手段不强和培训资源缺乏整合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的高度,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城镇化、面向现代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和群众团体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重点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扶持,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培训事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以及各项服务工作。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摸清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铺开,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当前主要是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地区和贫困地区开展培训,重点支持农民工输出地区转移就业前培训。 
  3.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以全区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要加强政府引导,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优化配置培训资源,建立新的培训机制。 
  4.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要研究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区分不同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推介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任务与形式 
  (一)培训任务。 
  2003-2005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35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2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600万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各地级市分年度任务指标见附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任务分解表》。 
  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和希望在岗提高的农民工。各地要根据本地劳动力资源状况,积极组织学员参加培训,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鼓励农民积极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学习。 
  (二)培训种类。 
  1.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应职应聘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生活观念和就业观念。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来开展。引导性培训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2.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服务、建筑、制造加工等行业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一些具有特色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3.在岗农民工岗位培训。在岗培训重点是强化技能,提高技术熟练程度,更新知识,增长才干以及为适应新工种新岗位作技术储备。在岗培训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的在岗培训,做到使用与培养相结合,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制度,将农民工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加大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 
  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自治区和地方各级财政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逐步增加投入。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主要用于聘请教师、编写或购买教材、实践操作训练、学员住宿、招生组织和培训管理等方面开支,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要充分发挥“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农业远程教育培训工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教育兴农金色项目”、“星火培训工程”等在农民工培训中的作用,创新机制、增加投入、扩大规模、完善内容、提高质量。 
  (三)制定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 
  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得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可通过减免培训费和就业中介费等形式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五)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培训条件。 
  在充分发挥和提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要着重对其中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农业高、中等职业院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职业中学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围绕农民工培训,加以改造和完善,加强实验实习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建立重点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务中介组织,培训内中介“二位一体”,全程、全方位服务,实现培训与劳务中介和就业的良性联动。 
  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课程。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类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村成人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成人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 
  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开发。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引导性培训选用全国统编教材;技术要求规范、统一的专业技能培训,选用全国或全区统编教材;其他教材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 
  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资格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做好信息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和中介组织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要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状况,为学员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信息服务。要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七)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加强对政府扶持项目的评估。要对各企事业单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情况加强督查。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任务分解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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