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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取得国外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者转定我国相应资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8 生效日期: 1990-03-0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随着我国与国际间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技术交流的开展,我国派出人员中已有不少取得国外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为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人锅〔1987〕9号,以下简称《规则》),统一这些人员转定我国相应资格的手续,特作以下通知: 
  一、已取得国外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转定,原则上只限同样方法和对等级别。如改变级别、改变方法,仍应按《规则》办理。 
  二、转定方式: 
  1. 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可直接转定; 
  2. 经审查后认为需补充必要的考核,则按考核后的成绩再予评定。 
  三、转定程序: 
  1. 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写明本人学历、工作简历、在国外接受培训的项目、课程、教材、学时及考核成绩、取得资格级别和本人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经历、业绩,经所在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全国考委会秘书处; 
  2. 由全国考委会秘书处组织全国Ⅰ级考委会委员(不少于2名)共同审查,提出“直接转定”或“组织补充考核后评定”的意见,报全国考委会主任批准; 
  3. 全国考委会秘书处按主任批准的意见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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