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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08 生效日期: 1989-07-0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1989年3月17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条和第 二十一 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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