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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14 生效日期: 1988-10-14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给予晋升工资安排提前退休。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把退侨费用提前转给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办法是不妥当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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