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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3 生效日期: 2002-05-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2]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科教兴皖,教育为本,加快发展高等教育刻不容缓。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喜人,需求日益高涨,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设施建设方兴未艾。为抢抓机遇,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更大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十五”期间,对高等学校在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方面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方面优惠政策。各地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为高校的长远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凡列入高校发展的规划用地,不得另批他用。根据公办高校公益性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现行用地政策,公办高校建设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征地复测费;减半征收房屋拆迁管理费;按低限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城市郊区某地菜改贷;新增建设用地从建设用地批准之日起,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及以下部分缓交两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教学用房、办公室及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交通建设基金、商业网点配套费等,省政府已明文取消。 
  二、设施建设方面优惠政策。各地要为高校提供完善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排污、周边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费、供电贴费、排污费、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在按有关规定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建设人防工程的情况下,免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减半征收煤气增容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易地绿化建设费等,省政府已明文取消。 
  公办高校在校外建设的学生公寓和其他教学、生活服务设施,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民办高校除征地外,与公办高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对上述优惠政策务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对原已明文取消的收费,有的地方仍在收取,必须坚决取消,违者要严肃查处。鼓励各地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更加优惠政策。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有关方面要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切实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核准的发展规划,对照部颁办学标准,制定学校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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