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业部关于加强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0-23 生效日期: 1982-10-23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地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揭发出许多黑市买卖石油成品油和以油易物,扰乱石油市场,破坏统购、统配的情况。据调查,投入黑市买卖的油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有些地方小炼厂和社办冻油厂、化工厂没有认真执行成品油由商业部门统购统配政策,而自行销售;二、有些地区石油分配办法不完善,对计划外批条供应,控制不严,分配量大于实际需要或不法分子投机倒把,倒卖购油票证;三、有些石油经营部门管理制度松弛,发生监守自盗和内外勾结偷盗油料等。 
  对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石油统购统配要加强管理,坚决取缔黑市交易,以油易物要严格制止。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1)20号文件、国务院三号指令和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能委,商业、石油、化工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联合通知。各地方炼油厂、社队办小厂和化工厂生产的成品油不得自销,统由当地石油经营部门收购,纳入地方资源统一分配;不准贸易货栈等非石油统配部门和个人经营成品油;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除没收非法利润或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倒卖成品油和票证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重惩处。 
  二、加强石油成品油统配管理,不断完善定量供应办法。对用油单位要按规定认真核定定量,凭证供应,包干使用,超用不补,节约留用。但不得以“协作”为名私自转让用油指标,搞黑市买卖和以油易物。各用油单位由于生产任务变动而减少用油时,应将多余指标或油料退回当地石油经营部门。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削减分配指标或停止供应。对计划外用油,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办法,杜绝“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由于“批供”而发生黑市交易,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三、改善石油经营部门的内部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 严格执行油料收发、保管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油料出库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发货凭证,防止提货单重复使用;油罐汽车和油船运油要尽量实行铅封,卸油要计量验收,防止中途丢失;要认真采取防止油料被偷和监守自盗的措施,对石油经营部门内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加处理。 
  石油供应紧张,供需矛盾突出,加强市场管理,安排好供应十分重要。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石油统购、统配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