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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5 生效日期: 1994-09-15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 
  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 
  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 
  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 
  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 
  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 
  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 
  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 
  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执行情况。 
  1.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情况(优待金的统筹办法、优待金标准及增长情况、优待兑现情况); 
  2、伤残军人、“三属(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及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标准落实情况(对中央下拨的专款是否能按规定的时间发放;经济发达地区是否制定了当地的具体标准;自然减员经费是否仍用于优抚对象身上); 
  3.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情况(是否按《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进行了医疗减免;是否有具体的减免措施和办法); 
  4.批烈评残执行政策的情况。 
  (四)《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执行情况: 
  1.各地对《退伍义务安置条例》和本地区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2.在新形势下,各地制定的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方面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3.对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奖惩情况。 
  (五)《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规划的情况; 
  2.新建公墓选址占用耕地的情况; 
  3.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情况; 
  4.非法建公墓的清理和处理情况。 
  执法检查中要注意了解对上述五个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步骤 
  全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时间从十月初开始,十二月中旬结束。有特殊情况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这次检查分动员和自查阶段、重点抽查阶段、总结阶段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做好部署和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这次检查。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十月份)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民政干部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报告》,做好执法检查的思想动员工作,并制定本地区的民政法规执法检查方案。 
  首先,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执法检查方案搞好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在自查阶段中,要深入基层和群众了解情况,边查边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县以上各级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做好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防止自查工作走过场。 
  (二)重点抽查阶段(十一月份) 
  重点抽查主要由地、县民政局组织。重点抽查面不能少于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把主要力量放在对地、县重点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方面,并组织检查组选择部分地、县、乡进行抽查。届时民政部也将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市)重点抽查。 
  (三)总结阶段(十二月中旬以前) 
  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写出执法检查总结报告,于十二月中旬报送民政部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检查的主要情况和措施;2.对所检查法规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3.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4.对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好所检查法规的意见和措施;5.对所检查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的建议。 
  三、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民政部成立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民政部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多吉才让 部长 
  副组长:范宝俊 副部长 
  杨衍银 副部长 
  成 员:李本公 优抚司司长 
  郑一民 安置司司长 
  姜 力 救灾救济司司长 
  李舒珊 社会事务司司长 
  杨建昌 办公厅副主任 
  朱重庆 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局局长 
  民政部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法制办公室): 
  主 任:陈克会(民政部法制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阎 ■(民政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次民政行政执法检查抓紧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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