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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对进口废金属材料放射性污染检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18 生效日期: 1993-10-18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1993]354号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进口废金属材料逐年增多,并发现有的废金属材料中有铀、镭、钍等放射性物质,超过了我国现已公布的有关放射性物质控制限量规定,有的甚至超过了几百倍,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给我国的环境卫生,人民生命安全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请即采取措施,加强废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如发现放射性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及卫生部门通报处理。并同有关经营公司联系,争取视表况在订购废金属材料的合同中,按国家规定标准注明放射性污染物限量。对违反《商检法》及有关法规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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