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业部关于对试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15 生效日期: 1992-09-15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92)商外字第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办、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精神,为做好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经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试办城市的商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规划下,认真研究,提出方案,并抓紧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在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国务院授权商业部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为做好这项工作,商业部已成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司),负责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在收到有关文件、材料后会同部内有关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领导协调小组审定。 
  三、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中方合营单位应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营和供销合作社的大型商店、企业(公司)。外方合营者应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商业经营能力,有良好信誉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并在世界上拥有广泛的销售网络的大型公司、企业。 
  四、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既考虑中方的利益,又要照顾外方的投资者的利益。不仅要引进外资,而且要引进国外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的营销技术及设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和合营期限要相对合理,各单位在与外商洽谈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理的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和合营期限。 
  五、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外合营者通过友好协商、洽谈,签定意向书后,由各地商业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地方政府综合平衡确定试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后,报商业部对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六、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报商业部进行中外合营者资格审查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的意向书;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奖金来源、出资方式和合营期限; 
  3.中方合营单位的现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济实力、经济效益等材料和有关部门的评估材料; 
  4.外方合营者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法定代表身份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和外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济实力、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商业信誉情况和在世界市场上的销售网点等方面的材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