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09 生效日期: 1990-10-0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第五条及有关规定,现对从事工业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连同包装销售的,不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都应按照连同包装的销售收入,依照产品适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但对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碱、焦油和漂白粉,可准予按照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对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应按照该包装物的生产成本或委托加工成本额扣除,并按照所扣除的金额依照包装物适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三、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采购的,应按照购进价计算扣除,该购进价可以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 
  四、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  条关于再投资退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中方合营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