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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贵阳市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审批和建设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6 生效日期: 2000-03-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贵阳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愈来愈明显。但是,由于地形限制,城市人口密度过大,城市建设用地严重不足,基础设施不堪重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为此,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重点启动贵阳金阳新区开发和一批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贵阳市瞄准面向新世纪现代化大都市目标,努力建设成为西部大开发的一个重要增长点。目前,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贵阳市总体规划修编已通过国务院部际会议审定,待国务院批复即可实施。金阳新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规也已完成设计,启动实施在即。为确保金阳新区建设按照城市规划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暂时停止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审批和未经批准的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阳新区的规划建设是贵阳市乃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是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省属各有关部J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为贵阳市城市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二、为保障金阳新区规划的顺利实施,新区的城市规划应与贵阳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2000年—2010年实施建设范围的17平方公里土地,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从即日起,暂时停止金阳新区近期建设17平方公里范围(包括规划教学科研园区)内的土地征拨、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 
  三、金阳新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必须严格按程序申报,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视为违法建设,必须坚决制止。同时,贵阳市要严格控制区内的农房建设。 
  四、对实施建设的17平方公里土地范围内的省、市、区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需改变土地原用途的,原单位不得自行转让、出租、抵押,应由贵阳市国主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出让。贵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原土地使用者进行拆迁、安置并给予补偿。 
  五、贵阳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和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建设用地要依法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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