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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江宁县土桥镇政府非法占地等6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31 生效日期: 2000-01-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土地执法力度,全省土地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违法用地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方还较严重。1999年,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对有关案件的责任人员,提出了行政处分建议,由当地部门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现将其中6起较为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江宁县土桥镇政府非法占地建综合农贸市场及农民一条街案 
  1998年12月,江宁县土桥镇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4.6亩(其中耕地13.3亩)建设农贸市场,还于1994年下半年及1997年下半年,分别非法占用土地24.03亩(耕地17.79亩)、18.34亩(耕地15亩)开发建设农民商业一条街。至案发时止,该农贸市场商业房一层已建好,商业一条街已基本竣工。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省国土管理局直接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土桥镇政府非法占地建农贸市场行为,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土桥镇政府非法占地建农民一条街行为,处以93080元罚款;同时,建议给予在本案中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土桥镇党委书记谢乔生、土桥镇副镇长刘旭新、土桥镇土管所长王锦怀行政(党纪)处分。 
  二、江阴市文林盛达布厂违法用地案 
  1999年1月,江阴市文林盛达布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4亩,擅自移位建设厂房。1999年2月初,江阴市国土局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原批准文件(澄土管理[1998]76号文)批准的用地位置从百丈村11组改为10组后重新印发。至案发时,该厂主厂房已结顶,辅房建至一层,新建厂房共占地2741.5平方米。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无锡市国土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限江阴市文林盛达布厂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承租的百丈村10组土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向江阴市文林镇党委、纪委发出党纪处分建议书,建议给予本案责任人百丈村党支部书记杨海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现文林盛达布厂已自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江阴市人民政府撤销了港主管(1998)76号文“关于江阴市文林镇百丈村使用土地的批复”,江阴市国土局撤销了“澄土监罚字(99)00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批准文林镇百丈村委以土地置换方式使用本村10组土地的行为作出了书面检查,对本案责任人该局建设用地科科员刘寒松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淮安市苏咀镇砖瓦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取土烧窑案 
  1999年2月,淮安市苏咀砖瓦厂擅自在基本农田内非法取土,造成6.58亩耕地被破坏。淮安市国土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苏咀砖瓦厂于1999年5月底前平整好已挖废的土地,退给原村、组恢复种植;对其非法取土行为,处以2.19万元罚款。根据国土部门的行政处分建议,有关部门撤消了季学春砖瓦厂厂长职务,给予吴码村村主任沈维杨党内警告处分。 
  四、阜宁县吴滩镇政府非法占地建私营工业园区案 
  1998年10月,阜宁县吴滩镇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25.09亩建设“私营工业区”。阜宁县国土管理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小区内蔡铁华等6户农民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处罚款;建议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直接负责的分管工业的副镇长曾祥斌行政记过处分。 
  五、泗阳县金友忠等人非法买卖葛集水泥制品厂土地案 
  1998年3月,泗阳县葛集乡水泥制品厂以企业改制名义,将占地5.321亩的厂房连同土地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私人金友忠,金购得该厂后,即把该厂土地切块卖给私人建住宅,目前已非法卖地14块,面积3.177亩,非法所得35.9万元。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泗阳县国土管理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拆除金友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2、对葛集乡政府与金友忠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依法没收葛集乡政府非法所得18.31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对金友忠处以1万元罚款;3、对金友忠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35.9万元,并处3.5万元罚款;没收14户在非法买卖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该14户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向泗阳县纪委、监察局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对其中7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建房户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灌云县伊山镇政府非法占地建“伊山镇私营工业园区”案 
  1998年6月,灌云县伊山镇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95.16亩土地(耕地77.34亩)建设“伊山镇私营工业园区”。对上述立地违法行为,灌云县国土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伊山镇政府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责令伊山镇政府筹集开发资金10万元,按新《土地管理法》要求与县国土管理局签订开发协议,限在年内开发土地50亩,实行占一补一;对伊山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向灌云县行政监察机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 
  上述立地违法典型案件的查处,表明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国主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鲜明态度,同时也反映了当前土地管理执法形势仍然很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从上述查处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大土地管理执法监察力度,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随着《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省政府159号令)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有关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继出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为强化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武器。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武器,主动加强与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 
 
 
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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