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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6 生效日期: 2003-07-16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3]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学习,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将《通知》原原本本传达贯彻到各基层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车间、班组和劳动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在全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重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大氛围。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1年4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展仍不平衡;一些非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证照不全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依然存在;一些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彻底整改消除。因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必要性的认识,克服在抓安全整治上存在的畏难情绪、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摆正安全整治与发展经济、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落实整治措施,切实做到真整真治,推动找省各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省煤炭工业局牵头负责煤矿安全整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省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民爆器材安全整治;省建设厅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省农机发展中心牵头负责农机安全整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协调、汇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各部门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专项整治责任的落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在前一阶段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时间要求,抓住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标本兼治,确保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根据我省实际,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仍然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其中煤矿安全是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 
  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进一步澄清底数,依法界定,分类指导。对非法矿井、“四个一律关闭”的矿井、应关未关的矿井要关死关实。“四证”不全的矿井要一律停产,待证照齐全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煤矿“四证”要加强管理,到期的证照必须立即申请换发,发证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有关证照要坚决吊销。对证照齐全合法煤矿也都要实行安全基本条件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经复评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在道路交通专项整治中要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和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对车辆超载、违章驾驶等行为要依法整治。要重点搞好高等级公路、城乡交叉道路、旅游热线以及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整治,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加强危险路段改造,坚决遏制道路交通特大事故的发生。 
  在危险化学品整治中要坚决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生产厂家和经营网点,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近期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工商、消防等部门参加,组织开展一次加油站专项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加油站要坚决取缔。 
  其他各项安全整治,也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继续深化整治。 
  四、依法整治,确保成效 
  要进一步依法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同时要强化联合执法。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整顿中应取缔、关闭的企业,有关单位要下达取缔、关闭决定书,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各类证照,企业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供电、供水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存贷款业务,取消帐户。对决定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关实关死,并防止死灰复燃。 
  要把深化专项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县级未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尽快设立,重点产煤和工贸企业发达的乡镇,也要设置安监办事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整改责任、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日常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监测评估,严格落实监测监控责任制,督促隐患单位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间和责任人员四落实,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加大隐患整改投入,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对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 
  五、加强监督,严格追究 
  为了保证深化整治责任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省人民政府将责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部门对各市地、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深化整治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那些整治不力、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单位要严厉批评,限期改正。对深化整治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151号令中的有关规定,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和黑后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有关部门要在7月30日前将深化专项整治的方案、12月30日前将整治总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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