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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0 生效日期: 2002-07-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经技术[2002]27号
 
各行管办(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计经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加快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我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经贸[1999]849号)及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2002第24公告)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7年印发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二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家经贸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及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推动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不断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和效益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企业年投入的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销售额的3%以上,并逐年有所增加,中心建设费用不低于技术开发投入的10%。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市和其它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不断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计划以及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政策。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较长远的基础性技术、关键技术,以及新一代的产品,开展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应用,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及批量生产的工艺技术进行研究开发。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及技术发展动态,为制定企业产品和技术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方式为企业服务,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中介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七)广泛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行合作或共建技术中心。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 根据重庆经济发展需要,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确定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对符合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向国家经贸委推荐。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技术开发经费年支出额、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新产品产值率等指标应达到最低标准。最低标准由市经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三)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六)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的组织和运行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认真填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组织认定,符合条件的下达认定批复并授牌。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可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可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制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根据需要可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人员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或合作开发。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立项、管理和监督实施程序,以保证研究开发项目的成功。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安排。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鼓励竞争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科技人员应合理流动,实行“优胜劣汰”;人员可按课题需要动态组合、合理配置;收入分配与实绩挂钩。对有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要建立技术保密制度。凡参与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掌握关键技术成果的人员,不准向外透露企业的技术秘密。调离企业技术中心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向他人透露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否则,企业可通过行政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技术中心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经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小组,按《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对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为科学地评价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由三大类13项指标组成。评价中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三大部份:一是定量数据。二是定性材料,主要是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3)。三是证明材料及格式(见附件2中第四部分中表1——表9)。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至60分之间(含60分)为合格;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65分以下者应限期整改。当年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度评价得分在65分以下者(含65分),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2年7月11日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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