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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病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2]37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省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最大限度减少蔬菜中农药残留污染,进一步提高蔬菜产品质量,扩大进出口贸易,保护环境和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现将省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同时也是有毒物质,如果使用不当,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国家对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尤其对剧毒、高毒农药,国家明令严禁用于蔬菜。但近年来在蔬菜生产中滥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很大威胁,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隐患,同时也损害了我省蔬菜产品的质量和声誉,影响了优质高效农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高蔬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出如下意见: 
  一、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为保证蔬菜生产安全,确保蔬菜产品质量,我省决定在蔬菜生产过程中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膦胺、甲拌磷、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呋喃丹等剧毒、高毒农药及三氯杀螨醇等高残留农药,包括含上述成份的混配制剂,并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主要蔬菜产区禁止销售以上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布局,划定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禁售区域,在规定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上述农药品种。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加大市场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农药经营市场的全面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继续经销、使用剧毒、病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规定的经销单位,要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禁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和禁用范围。要加强科学安全用药的技术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建立安全用药示范区。同时要加快禁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替代工作(推荐替代的中、低毒农药品种见附件)。大力推广无农药残毒放心菜生产技术,优先推广应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四、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认真抓好无农药残毒放心菜的生产工作,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同时要加强无农药残毒放心菜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制订和完善我省无农药残毒放心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产品标准,并强化蔬菜上市前的安全、质量检测,杜绝不合格农产品上市流通,确保蔬菜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附件:推荐替代的中、低毒农药品种 
 
 
省农业厅 
2002年6月 
 
 
推荐替代的中、低毒农药品种 
 
  禁止销售、使用的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 推荐替代的中、低毒农药 
  甲胺磷 三唑磷、阿维菌素、BT、氟虫腈、乙酸甲胺磷、喹硫磷等 
  久效磷 辛硫磷、BT、三氟氯氰菊酯、氟虫腈等 
  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 阿维菌素、BT、百树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杀螟丹、二嗪磷、丙溴磷等 
  对硫磷(1605) 阿维菌素、BT、百树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氯虫腈、丙溴磷等 
  甲拌磷(3911) 辛硫磷、吡虫啉、灭蝇胺等 
  甲基异柳磷 辛硫磷、吡虫啉等 
  氧化乐果 吡虫啉、扑虱灵等 
  三氯杀螨醇 克螨特、唑螨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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