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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方面职责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2 生效日期: 2002-04-12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职责,参照国务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依法开展的计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质量认证、商品条码、质量标志的监督管理及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棉花、纤维等特殊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除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实施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属于取缔经营资格、吊销工商执照的问题,移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另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地(州、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按照上述职责分工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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