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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行人违犯交通管理规则的处罚试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6-04 生效日期: 1985-07-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85]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马路上必须靠路边行走。


    第二条   横过马路必须从人行横道线或人行天桥通过,不准在马路上穿插行走。

  凡违犯上述规定之一者,罚款二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三条   学龄前儿童出马路必须有成年人带领,如因无成年人带领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的,效果自负。


    第四条   不准在马路上打球,互相追逐,玩游戏。


    第五条   不准跨越、坐、踏行人护拦或分车道护栏。

  凡违犯上述第四或和第五条者,罚款五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六条   候乘公共汽车、电车,必须站在人行道或设有站台的地方,不准站在马路上。上车时不准冲车、爬车。违者罚款五元;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第七条   在交通设施完备的路段,因违犯交通规则而造成交通事故者,一切责任自负;造成第三者伤亡的,必须承担第三者的全部经济损失;如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督执行。本市以前颁布的《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中对行人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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