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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19 生效日期: 1989-07-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传〔1989〕34号明传电报《关于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转发你行,请速布置所属执行。在贯彻实施中,各行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向客户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报请当地人民银行妥善解决。 
 
 
关于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总行银发〔1988〕391号文明确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为便于做好该结算方式的废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于8月1日停止受理收款单位向外办理托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在8月1日之后收到在此日之前办理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应予受理,并按照原办法的规定执行,但对单位延期付款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到今年九月底要全部清理结束。 
  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废止后,结算贷款亦将停办,一些大型骨干企业(如煤炭企业等)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因此影响其资金周转。对此,使用商业汇票的,可以办理贴现补充流动资金;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请有关专业银行在核定这类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时考虑这种因素。 
  三、各行要积极组织企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货款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办理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防止借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废止,擅自预收、预付货款。 
  四、要结合这次清理拖欠货款,做好托收承付结算中拖欠货款的清理工作,促使企业积极清偿拖欠的货款;对暂时清偿不了的货款,要组织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落实债权债务。 
  五、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这次结算改革的一个重大变动,各行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企业单位尤其是大型企业废止这种结算方式意义的宣传,做好结算组织工作,帮助企业单位正确选用结算种类进行货款结算。 
  以上,请速转知辖属各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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