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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版权局关于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7 生效日期: 2001-03-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版权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我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计算机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我省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为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特通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四川省版权局主管全省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软件著作权代办登记工作和软件行政执法工作。 
  2、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著作权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 
  不得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不得擅自复制或部分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 3、计算机硬件生产者和销售商不得在其生产或销售的电脑中预装未经授权的软件。计算机硬件销售商提供的随机软件,应有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证明。 
  4、计算机软件销售商应当从合法渠道进货;软件的分销商或代理商必须持有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销售代理协议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侵权软件。 
  5、计算机软件销售商和使用者不知或无合理依据知道其销售的或其使用的软件为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侵权物品提供者承担;但当其知道是侵权物品后,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四川省版权局报告,配合省版权局追查侵权物品来源。 
  6、各单位,特别是营利性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未正版化的单位,要提出正版化计划,尽快使计算机中使用的软件正版化;各单位在制订年度预算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购买软件的开支,购买软件的费用不应低于购买硬软件费用总额的20%。各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一月之内,应将正版化计划或已经正版化情况报四川省版权局备案。 
  7、四川省版权局将依法不定期地对全省有关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和软件使用的单位进行著作权执法检查。如发现有侵权行为,将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删除未经许可的软件、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是正版软件价格的2至5倍。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四川省版权局举报电话:(028)6637241、6636481、6241146 
 
 
二○○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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