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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我所报送自律承诺材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 2004-02-24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01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说明》(基金部[2001]33号)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在完成向其所属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自律备案手续后,应向我所提交有关自律承诺材料。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自律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自律机构”)向我所报送的材料包括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自律备案受理确认函”、“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自律承诺书”及“证券账户(包括自有与委托管理账户及其关联账户)”。 
  二、自律机构向我所报送的“自律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竭诚为投资人服务的承诺; 
  (二)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取信于市场、取信于广大投资人的承诺; 
  (三)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承诺; 
  (四)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职业操守的承诺; 
  (五)依法运作,接受监管部门及我所监管的承诺。 
  三、自律机构向我所报送的“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自律承诺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章。 
  四、自律机构应对向我所报送的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送的账户资料的形式应为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 
  五、自律机构向我所报送有关账户后,发生新增或变更账户情况的,应在新增或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所补报。 
  六、原则上,自律机构应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向我所报送上述材料。 
  七、我所由债券基金部具体负责接收并处理自律机构的自律承诺材料,联系人:黄先生、王女士,电话:021-68800145,68806786,传真:021-68807177。 
  八、债券基金部在核查自律承诺材料齐备后,向自律机构出具自律承诺确认,确认日期即为一年自律备案期的起始日。 
  九、鼓励自律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备案期间的自律情况向我所做出陈述。 
  十、一年自律备案期满后,我所根据证监会基金部的要求,向其说明自律机构的自律备案情况及备案期内证券投资与交易活动的情况,并出具评价意见。 
  十一、我所2001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本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及2001年9月17日发布的《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本所报送材料应注意的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自律机构证券账户》电子文档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自律机构证券账户》电子文档格式 
 
  电子文档应采用DBF数据库文件方式报送,具体格式如下: 
  文件名:自律机构名称.DBF 
  其中“自律机构名称”为提交自律承诺书机构的汉字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一致),名称之中不得有空格等其他字符。 
  数据库格式: 
  字段 
  字段名 
  字段代码 
  类型 
  宽度 
  备注 
  1 
  证券账户 
  ZQZH 
  字符型 
  10 
  2 
  账户类型 
  ZHLX 
  字符型 
  1 
  Z:自有账户 
  W:委托管理账户 
  G:关联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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