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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7 生效日期: 2004-02-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4]11号


省级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加快发展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的要求和《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的规定以及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省级单位职工住房的有效供给,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 
  (一)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省级单位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属地化原则,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布成都市五城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通知》(成价房〔2000〕510号)确定。 
  (三)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在蓉的省级各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无房或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按成都市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购买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职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所在单位审查并提供职工家庭收入、现住房情况,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其单位统一推荐申报并公示,经省级单位房改办审定后,方可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二、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一)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及税务部门和成都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建设用地、税费减免、价格核定等相关工作。 
  (三)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计划及建设规模。成都市要积极支持配合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落实。 
  (四)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性质经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确定后,按属地原则在成都市办理建设计划、土地划拨规划等相关建设手续;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减免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面积标准的紧急通知》(川委厅〔1997〕109号)规定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即一般干部一科级干部70一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90一105平方米,厅级干部110一125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超过部分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六)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选址要根据职工的需求,本着改善居住条件,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的原则进行建设。 
  (七)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成都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编制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中统筹安排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划拨土地不能满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时,可根据需要利用社会资金及资源,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严格控制下,委托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开发或联合开发建设。 
  (八)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职工对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可利用省级单位现有存量土地进行统筹和集中委托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项目必须纳入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一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基金统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或职工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 
  (九)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或新征土地自行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招投标建设方式严格选择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十一)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省级单位房改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十二)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业主自治的原则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采取招投标形式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严格控制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销售价格要控制在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范围内,不准低价销售,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 
  (二)严格控制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不准随意扩大销售对象,不得变相搞房地产经营,冲击房地产市场。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各推荐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严格把关。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参照房改房上市交易政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并依法进行土地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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