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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1 生效日期: 1996-08-0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6]135号
机械工业部: 
  你部报送的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机械工业部《关于向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达1995年国内股票发行额度并开始进行企业上市准备工作的通知》(机械政[1996]3号)、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995年度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长证监字[1996]5号)、机械工业部《关于请批准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社会公众股0.155亿股并挂牌上市的函》(机械政[1996]473号)、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长体改[1993]12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5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900万股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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