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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0-15 生效日期: 1995-10-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今年国债兑付期间,社会上曾出现了部分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以下简称“变造券”)。目前,国债兑付高峰已过,为了准确掌握“变造券”的数量,以便研究相应的政策及解决办法,经部、行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变造券”进行一次详细的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防止误兑变造券,自10月25日起,各城市(含县级市)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指定一个国债兑付点,专门办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业务,其他各银行、财政、邮政系统的网点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均不再办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业务。被指定为继续办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兑付业务的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审验、防止误兑“变造券”。如发现“变造券”,予以收存并详细备案,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除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以外,办理其他年度国债常年兑付业务的网点仍按原规定不变。 
 
  2.接此通知后,各级财政、银行、邮政系统的基层国债兑付网点,应抓紧对已没收的变造券进行统计造册,并按系统逐级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为便于统计,各地财政系统的国债兑付网点及财政中介机构、邮政、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将没收“变造券”情况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均由人民银行负责统计。 
 
  3.各购买国债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服务部等单位,均应对现存的1992年国库券进行清理,如发现“变造券”,应如实将情况报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如不按要求对库存券进行清理、或发现“变造券”不报的,后果自负。 
 
  此次对“变造券”的统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接此通知后,应立即按上述规定通知各基层网点、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银行上报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的时间截至11月15日。各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准确填写统计报表,切实做好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的统计工作。 
 
  附件: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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