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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1-26 生效日期: 1991-01-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精神,我市在武清县南蔡村乡安庄、张辛庄,北郊区双街乡张湾村,汉沽区后沽乡桥沽村进行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目前,四个试点村在丈量各户用地的基础上,按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制订了本村农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具体规定,收取了土地使用费,并利用收取的费用在村内修建了公厕、排水渠,进行了绿化,促进了村容村貌的改变。试点村群众在土地有偿使用中得到了好处,普遍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表示拥护,一些农户还主动退出了多占的房基地。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已经取得的试点经验,现就进一步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问题指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要把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为加强领导,各有关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分管土地工作的主管副区长、副县长担任组长。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要广泛宣传宅基地有偿使用的重要意义,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教育农民合理利用土地兴建住宅,树立节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新风尚。 
  三、应选择领导班子健全有力、集体经济有一定基础、宅基地权属界线比较清楚、有村镇规划,或者已开展土地详查、地籍调查和确权发证工作的村作为试点单位。一九九一年各区、县试点覆盖面以乡为基数(每个乡可选择数个村),应达到50%。 
  四、确定收费标准要切实考虑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体现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的原则。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宅基地的,可采取累进加价的收费办法。在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标准的情况下,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户、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烈属、五保户、特困户,确定收费额时应体现党和政府的奖励优抚政策。 
  五、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工作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宅基地面积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费用的收缴与使用情况公开。收取的费用应按照“取之于户、用之于村”的原则,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集体福利事业,由村委会按照规定用途提出使用计划,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是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改革,是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应注意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逐步把宅基地有偿使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抓紧制订、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农村住宅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区、县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市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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