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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19 生效日期: 1987-10-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了依法管理土地的工作,非农业建设乱占耕地的局面初步得到控制。但是,最近在一些地方,又出现了乱占耕地的现象,少数乡、村十分严重。有的地方乡、村干部作风不正,以权谋私,随意应允或擅自批准乱占耕地;有的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圈地建厂、建房;有的乡、村超建房数量越来越多,占地面积越来越大,有的甚至不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明目张胆地抢占耕地建房、毁田建窑;还有些农户在自留地、承包地内为子孙后代建造房屋,甚至将非法占地所建房屋出售、出租。有的村庄,由于乱占滥用土地,造成耕地锐减,已经出现难以依靠所剩土地资源保证自身吃饭的问题。这种情况如果发展下去,必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后劲,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后果,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乱占滥用耕地的案件要抓紧查处。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乱占滥用耕地的,都要依法处理,该停建的停建,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并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不得姑息纵容,一定要坚决把乱占耕地的歪风刹住。 
  二、要结合“双增双节”,把保护耕地同压缩基建投资规模联系起来,认真实施非农业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控制国营厂矿和乡镇企业用地。从现在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占用耕地建造住房。对少数确需新建住宅的缺房户和拥挤户,应利用空闲地或旧宅基地建房;有空闲地、旧宅基地不利用而占用耕地建房的,要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三、对现有的砖瓦窑厂要抓紧进行清理和整顿,立即停止从耕地取土。不允许在承包的耕地上建砖瓦窑,更不允许继续毁坏基本农田。砖瓦窑厂所需土源,须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从非耕地或土丘上取土。无取土条件的,要坚决关停。砖瓦窑厂经批准使用的耕地,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现重申,所有国家单位、乡镇企业和个人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依照《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特别是征用水地、莱地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作主,越权审批。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购地、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地。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的问题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做出具体安排。尽快加强土地管理部门的力量,组织各部门共同努力,把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彻底刹住。如有隐瞒不报、任意放纵、推诿拖延、有法不依、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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