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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5-16 生效日期: 1984-05-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水文是水利的尖兵。是防汛旱斗争的耳目。水文工作不仅为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而且为长远的社会主义建设收集、积累资料,对探索水文规律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必须加以保护。但最近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肆意违反水文管理制度,在测站断面附近河床挖土、捞沙、倾倒土石杂物,任意在断面基线上、观测场旁边建房植树,侵占测验用地,使测量标志、建设设备、测验仪器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为了确保防汛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水文测验河段、观测设备、断面设施、测量标志、报警设备测报通路防汛物料、通讯线路、备用电源、照明设备等关系到测报的精度、防洪安全、必须来回保护,不准破坏。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测验河段(基本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范围内)的河床上挖土、捞沙、倾倒土石杂物、修建水工建筑物或码头者,必须和水文站协商,在确实不影响水文测验精度的前提下,经报请水文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三、严禁在开荒、种植、修路和其它基建时,随意破坏水准点、基线点、基线桩、标志桩、断面杆、电杆、水泥杆及其拉线、钢丝索、吊船牵引索、船上测具、缆道设备、站房、降水和蒸发观测设备、水位台、水尺、观测场等水文测报设施和阻碍断面测量视线。 
  四、严禁侵占水文站的测验用地及其通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上述场地上耕种、开路、挖土、基建、临时搭盖、挖穴埋葬、推放笨重杂物和或进行任何妨碍水文测报的活动。 
  五、水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岗位,管理好测报设施和设备,同一切危害水文工作的行为作坚决斗争。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水文人员执行公务。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水文部门的尖兵、耳目作用,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对有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和设备者,应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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