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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地用干部工作条例》请先试行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06-13 生效日期: 1964-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64]房地荣字第632号
城郊十七个区、县人民委员会: 
  在处理国家建设用地工作中,为了正确贯彻“既保证国家建设需要的土地,又必须妥善安置被征用土地者”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从一九六二年开始,会同各区、县总结了一九五八年以来的工作经验,业经我局整理成《地用干部工作条例》。现发给你区(县),希一面组织地用干部学习讨论,统一思想认识;一面在当前工作中试行。试行中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于今年年底以前送我局,以便再行研究修改。希查照办理。 
 
 
1964年6月13日 
 
 
地用干部工作条例(修正稿) 
 
 
总 则 
 

    第一条   处理国家建设用地,必须切实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则:“既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妥善安置”。 

    第二条   处理国家建设用地,还必须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和节约土地的精神。尽量不征、少征农田及不拆、少拆房屋。严防早征、多征土地及早拆、多拆房屋。 

    第三条   国家建设用地直接涉及被征用土地者和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较强、而又比较复杂的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掌握、检查地用政策的贯彻情况,研究解决有关政策性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各区县地用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地用政策,动员安置群众,评议补偿补助费及检查已征土地的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一章 用地程序 
 

    第四条   处理建设用地的程序,大体分三步: 
  第一步:批准用地后,用地单位派干部在当地中共区、县委和区、县人委领导下,在当地乡人委或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先调查占地亩数、类别、拆房间数、使用情况及地上物情况等,准备迁居房,填报征用土地计划书; 
  第二步:审查批准征用土地计划书,召开群众动员会,分配安置房,给居民(包括农民)搬家,迁移坟墓,评议并发地上物等补偿补助费; 
  第三步:访问被迁居民安置情况,由用地单位填结案表、绘制实际征地范围图,并附拆建民房协议书、验收记录、被迁移居民和机关等单位的分户调查表和安置情况表、登载迁坟报纸和无主坟编号图(原坟图及近葬后新坟图或火葬登记册)、地上物补偿费评议记录、发款表等资料。总结工作(着重总结工作经验、发生的重大问题和解决情况)。 
 
 
第二章 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第五条   建设用地范围,经规划部门划拨后,为避免土地征后不用、晚用及早拆房等情况,各区县处理土地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查”制度。 
  一查:在土地处理之前,仔细检查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土地计划书。落实施工条件、用地计划及安置条件。施工条件指提出平面设计图、施工协议(协议所订开工时间须与施工单位的生产计划一致),备妥建筑材料,安排好运输力量。用地计划指土地处理后一次使用还是分期分批使用。安置条件指用地范围内如有住宅等房屋,须根据安置需要准备好安置用房;征用农地,须对农民再事生产的问题先妥为安排。这三项条件全具备,批准计划书后,才可处理土地。 
  处理土地时,必须严格按规划部门划拨界线处理。假若由于举办建设而造成界外少量余地确实不便使用或耕种有困难时,可以一并处理。此项多处理的土地,有关区县应记载管理。若用地单位需用时,允许其暂时使用,不准用于建设,并明确将来举办其他建设需用此项土地时,应无条件腾让。 
  二查:在处理土地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用地单位按征用土地计划书办事,监督用地单位正确地执行政策。发现用地单位干部不按政策办事或损害群众利益时,应及时制止、纠正,并通知用地单位领导上对有关干部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三查:当土地处理完竣后,各区县应及时检查土地使用情况。遇有基建任务削弱,经规划部门审查,已征土地仍给用地单位保留使用,土地由用地单位自管;如用地单位以后不再举办建设,已征土地则由有关区县有关部门无偿收回征用的全部或一部,并加以管理。此项土地归国有,因建设再需用时,无偿拨用。但在建设使用前,临时需用此项土地时,应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征而未用及早征晚用的土地如是耕地,应及时将地交给原被征地公社(生产队)耕种,不准荒芜。建设需用时无偿收回。收回土地时,如地上有青苗按青苗补偿办法处理。将征而未用的耕地交公社(生产队)耕种,应通知区县主管部门给其定产。 

    第六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单位招工棚、设加工厂、堆料、修出入道路临时需用的土地,区县有关部门须督促用地单位到期交回,(包括改按征用处理的土地)。如用地单位到期不能交回,需要继续使用时,须再办理使用手续。 

    第七条   对国家机密性建设用地,应参照第五条规定,由专人审查处理。此项用地的原批准文件、图纸及结案报表等资料,须妥为保管,严守国家机密。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拆房旧料及征后不拆房屋的管理利用,凡因国家建设拆除房屋时(包括公房及发价征用的私房),在召开群众会或通知现用房单位,宣布征地范围以前,区地用部门将拆房数量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市房管局主管器材部门和地用部门,以便由器材部门根据规定接管旧料。器材部门接完后,应将接管情况报市局地用部门。 
  如用地范围内计划拆除的房屋,暂时留作工棚或确定长期保留利用,由区地用部门通知用地单位绘制房屋平面图并造册,送市房管局主管地用部门和区地用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市局地用部门及时通知房管处接管。 
 
 
第三章 安 置 
 

    第九条   迁建民房的布局,要适合群众的居住习惯。建房基地,应本节约土地的精神,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会同公社(生产队)妥为安排。 

    第十条   安置城区被迁移的居民,实事求是的确定每户安置房的间数和迁居地点。分配给被迁居民迁居房的间数,主要依据其原住房间数。使用面积,结合拆迁当时家庭人口情况和经济收入等因素研究确定。安置房的地点应尽可能靠近被迁居民某一家庭成员的工作、学习的地点。安置房租金、水、电等费用,也应在搬家前向居民讲清楚,居民同意后再搬家。 
  这一工作是妥善安置居民的关键。必须摸透情况,依靠群众,细致审慎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为安置被迁居民准备的安置房经过验收适合安置需要,即由区县地用部门转知有关房管部门及时算出每间房屋的租金,以利安置工作。 
  拆建民房时(指社员房),必须按原拆原建标准由用地单位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协议后再动工。协议书应主要说明原房和新建房的间数、标准及开竣工时间等。在施工过程中,要会同房屋所有人分段验收。 

    第十二条   迁移租住民用公房及经租房屋的居民,对于原住房屋的撤管和安置房屋的接管,由区、县地用部门根据居民迁出和进住的日期,及时通知有关房管部门办理,避免脱节而造成居民拖欠房租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被迁居民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安置,当居民搬家后,必须逐户访问,听取他们对安置的反映,发现个别安置不当的,抓紧解决,不留尾巴。 
 
 
第四章 补 偿 
 

    第十四条   各项补偿费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必须认真的正确的贯彻补偿规定,做到公平合理。区县地用部门,对补偿项目的所值,要先行调查研究,然后根据补偿规定,组织评议小组(邀有经验的群众,被迁居民代表、社干部,用地单位干部参加)实事求是的进行评议。 
  遇复杂的地上物,应多采取“联评”的方法,特别是区、县与区、县交界地区,尤应如此。力避因人而异及差别悬殊的情况。 
  评出的补偿费、补助费,经乡人委或办事处审查,再经区、县地用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后再发。 
 
 
第五章 正确、全面的贯彻政策 
 

    第十五条   处理国家建设用地,必须正确的全面的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涉及党的有关政策时,也必须认真的正确执行。 
  为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而制定的实施办法及执行细则,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有的地方不适合新的情况时,应通过周密的调查研究,提出新的解决意见报经批准后执行。在新规定未批准前,仍需按原规定办事。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加强业务学习,是不断提高地用干部政策业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必须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全体地用干部应固定业务学习时间,全面的熟悉已有规定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实质,并联系当前工作实际正确运用。市房管局应定期组织全体地用干部学习新制定的规定或讨论研究新的政策性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并不断的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是正确贯彻政策的重要保证。必须经常深入实际工作中去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办事的现象,应随时纠正;检查工作,除随日常业务经常进行外,到年终尚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结合新的形势,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将原规定加以修改、补充。 

    第十八条   为了做到正确的贯彻地用政策,需要向有关方面广泛的深入的宣传,取得各方面的监督和支持。 
  对用地单位的干部,特别是对新用地单位的干部,要组织他们学习他用政策,领会征用土地的原则,熟悉各项具体规定。使他们树立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并妥善安置被迁居民的观念。并交代下列应注意事项: 
  一、建设需用的土地(包括因建设需要的临时用地),须经规划管理的部门批准,并经区县协助处理后才能使用。未经批准或虽已批准但区县尚未协助处理完竣,用地单位不得自行占地举办建设。 
  二、在已处理完的土地上举办建设,必须堵塞道路或排水沟时,应先改道挖沟,后动工,以免妨碍交通或造成雨季积水等问题。 
  三、在处理土地过程中,碰到有关政策性的问题,用地单位应根据区县决定处理,不能自作主张或随意答应公社、居民的要求。 
  四、迁移坟墓应注意卫生,用地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并准备消毒水及拣尸骨的用具。 
  五、当土地处理完后,用地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结案表,实征地范围图等资料。已征地因故停止使用或推迟使用时,应及时向区县说明原因,并将土地交给区县,不得自行转让或另做他用。 
  六、凡是建筑用地,当工程完竣后,用地单位应测绘建筑平面图、注明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用途,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对郊区人民公社负责处理土地的干部,着重交代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和补偿规定,使他们树立服从建设需要及公平合理办事的思想。并交代末接到区县转发批准建设用地的通知,不能自行让用地单位占地建设或租给土地使用,以免影响城市建设整体规划,或造成浪费、荒芜土地情况。 
  对被迁移的居民,要通过访问、座谈、开大会等方式,向群众交代有关安置、补偿规定,宣传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使群众自觉的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 

    第十九条   处理建设用地的计划和要求,市房管局和各区、县必须对口,统一行动。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必须充分发动群众讨论确定。各区、县应根据确定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拟制具体实施计划。为保证计划的完成,于月末、季末要检查季度计划完成情况,于二、三季度末检查两次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完成计划的项目要总结经验,对没有完成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尚需对原定季、年计划作适当调整。 
  处理用地的月季报表,是指导、推动、改进工作的必要资料,各区县必须按时填送,各项统计数字要精确,对统计内容要有分析。 
 
 
第六章 地用干部的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章 全体地用干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必须模范的遵守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一、三大纪律:如实反映情况;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八项注意:参加劳动;以平等态度待人;办事公道;不特殊化;工作要同群众商量;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提高政治水平。 
  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处理建设用地工作的特点,提出以下两点要求: 
  一、经常反映被迁居民在征用土地工作中的思想动态、要求及有关政策性的重大问题。情况须真实,有分析有意见。 
  二、对被迁居民的实际困难,要认真地细致地实事求是地按规定办事,做到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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