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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 2004-02-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适应上海城市发展特点的康复工作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满足广大残疾人康复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融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完善社会化康复工作体系,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使残疾人康复事业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化康复工作体系。以社区为载体,家庭为依托,康复机构为骨干,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康复技术水平,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拓展康复服务范围,丰富康复服务内容,力争到2012年,实现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三、阶段目标 
  到2005年,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长宁区、徐汇区、虹口区要实现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康复服务;闸北区、普陀区、杨浦区、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80%享有康复服务;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70%享有康复服务。与此同时,要使全市18岁以下各类残障儿童青少年享有康复服务率达到90%。 
  到2007年,闸北区、普陀区、杨浦区、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要实现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康复服务;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90%享有康复服务。与此同时,使全市18岁以下各类残障儿童青少年都享有康复服务。 
  到2010年,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实现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康复服务。 
  到2012年,本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四、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以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为重点,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和落实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协调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卫生部门要逐步规范康复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善医疗康复工作规范;建立与完善各类残疾儿童筛查、检测、鉴定机构,落实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逐步形成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卫生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民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利用社会福利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康复服务;指导精神残疾者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重残无业人员的康复力度。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要继续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控措施,搞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现场处置及事后收治;协助有关部门推进精神疾病社区康复工作。 
  教育部门要根据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培养高层次的康复专业人才;利用现有的普特融合的办学体系,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进行教育康复;积极创造条件,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有教育康复需求的重度残障儿童进行送教上门,并将送教上门的学生纳入当地教育机构的常规管理,保障残障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残联组织要协助政府部门制订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与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康复工作标准,建立市、区县两级康复服务机构,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参与康复工作检查与评估,引进社会资源,指导康复服务机构发展,提高残疾人康复意识。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制订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要将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纳入到社会公共性服务框架体系之中,促进形成有利于残疾人康复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人文环境。由卫生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康复医疗的相关政策,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民政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的相关政策,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劳动保障和医保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康复分别纳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的实施;公安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政策,不断降低精神残疾人的肇事肇祸率;教育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的相关政策,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享有教育的权利;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域的政策,鼓励民间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残联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相关政策,推进本市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求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设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基金,对因残致贫而无力康复的残疾人给予救助,加大对残疾儿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的补助力度,从根本上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的权利。此外,安排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职业和生产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回归社会,促进本市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三)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康复服务。积极开发、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服务领域。倡导志愿者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以多种形式提供服务。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康复工作模式。 
  (四)搞好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使广大市民增强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建立新生儿筛查机制,健全出生缺陷监测体系,落实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完善残疾儿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体系。重点搞好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与服务,提高残疾儿童的康复率。建立18岁以下残障儿童青少年康复工作信息库,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逐步形成适应各类残障儿童少年康复需求的服务体系。 
  (五)培养高层次康复专业人才。要将康复医学纳入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的教育内容,加大临床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将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师培训工程和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业务水平;建立残疾人康复质量评估体系;对残疾人用品用具进行研制开发,对重点康复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引进并推广国际先进的康复科研成果,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 
  (六)推进社区康复服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公安、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配合,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公共性服务框架”之内,融入社区网络、城乡初级卫生保健网络、综合治安管理网络的建设之中,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学校等各类社区机构的作用,加强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工作的辐射和指导,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搞好康复咨询、训练指导等工作,使广大残疾人得到便利、有效、实用的康复服务。 
  (七)加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恢复并建立街镇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完善监护网络。逐步推进重残人员寄养机构的建设,减轻家属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建设若干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寄养机构,以满足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八)开展康复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要积极提供公益性宣传服务。要结合“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日活动,普及康复知识,宣传残疾预防常识,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康复的认知度和知晓率。残联、卫生、民政、教育等信息网站要设立康复服务网页,介绍残疾预防、康复等知识和信息,提供网上康复指导、康复用品用具介绍等服务。 
  (九)建立康复工作评估系统。建立与完善科学的康复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根据总目标和阶段目标以及政策措施,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采取自查、抽查、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运用措施评价和结果评价的方法,对目标实施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终末评估。 
  年度评估,主要评价落实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的情况,具体包括组织领导、资源保障以及各项任务指标、干预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中期评估(2005年、2007年、2010年),主要评价阶段目标所提出的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残疾人康复工作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有关目标和措施进行调整。 
  终末评估(2012年),主要评价总目标的实现情况,为以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提供依据。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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