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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4 生效日期: 2000-07-04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2000〕36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外发〔2000〕20号)有关内容摘转你们,并就海关监管方面可能会涉及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00年5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298号决议,决定从决议通过之日起对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行武器禁运。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厄尔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为期12个月的武器禁运。 
  二、决定成立安理会对厄尔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武器禁运的委员会。 
  三、作为例外,可向厄立特里亚和埃塞比亚供应仅用于人道主义目的非致命性的军事装备,但应事先向上述委员会申请。 
  四、所有国家应严格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需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或本决议所规定武器禁运生效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 
  各关要认真做好有关审单和查验工作,对涉及上述已获“安理会对厄里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武器禁运的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批准的“仅用于人道主义目的非致命性的军事装备”(有关批准文件格式待外交部提交我署后下发)报关出口时,应按我署署税〔2000〕50号文件规定的9家经营军贸的公司所持的《军品出口许可证》和安理会有关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验放。各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其他国家通过我国对上述两国转运(过境)本文所述的武器或非致命性的军事装备,应及时上报总署,由总署商外交部解决。 
  若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取消或延长上述决议的有关制裁的规定,总署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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