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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支持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 1999-08-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19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06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根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发(1998)37号),为满足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保证用电安全,现就做好支持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各分中心)须按照市房改办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94号,文件附后)和其它有关规定,做好各缴存单位支用售房款更新改造居民住宅配电设施的工作,做到方便、快捷。 
  二、各分中心应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8)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88号,文件附后)的规定,做好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委托贷款工作,积极支持各单位使用委托贷款更新改造居民住宅配电设施。关于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委托贷款规定重申如下: 
  (一)委托贷款额度,根据住宅配电设施改造预算(不含个人负担部分)确定。 
  (二)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委托贷款利率,执行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 
  (四)委托贷款担保方式,一律采取抵押担保方式。 
  (五)委托贷款程序: 
  1、申请。借款人持同级住宅配电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同意使用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委托贷款通知书”,到其缴存住房资金的各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计划进行配电设施改造的住宅产权证书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2)单位住房出售、出租情况和售房款回收情况及使用情况;(3)通过主管部门审核的改造工程预算报告;(4)抵押物评估报告(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5)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6)其它需提供的文件。 
  2、初审。委托贷款经办人对借款单位资格、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委托贷款额度、期限。 
  3、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单位提供的抵押物合法性、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4、审批。委托贷款经办人根据受托银行调查报告提出意见,按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管理规定报批。 
  5、审批同意后,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三、各分中心因支持住宅配电设施改造需要增报计划的,要及时报市中心审批。 
  各分中心在接到通知后,检查一下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明确措施,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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