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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2 生效日期: 1997-06-02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7〕463号
 
 
 
(1997年6月2日 署税〔1997〕46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 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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