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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7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国经贸机[1995]898号


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防止利用多色复印机(双色以上,不含双色)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现将多色复印机的进口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凡进口多色复印机(商品编码见附件),除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驻华机构自带、进口自用外,不论何种外汇来源、进口渠道、贸易方式,一律须经公安机关审核,由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二、申请进口多色复印机的单位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办理多色复印机准许购置证明,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登记。 
 
  三、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对《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进行审核,其申请内容与公安机关证明相符的,给予办理进口登记手续。海关凭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四、多色复印机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到货物报关日期止)为一年。如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期,一般只允许延期一次。办理延期须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五、在多色复印机进口登记表有效期内,进口单位如需更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或金额(实际用汇额超过登记用汇额的10%)的,须征得原签发购置证明的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改,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六、多色复印机进口后,进口单位须在到货后20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七、进口多色复印机,在取得公安机关的准许购置证明和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前,进口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多色复印机进口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对无证进口多色复印机和进口后不按规定备案的,一经查出,由海关和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伪造或擅自涂改、倒卖、转让多色复印机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多色复印机商品编码(税则号) 
 
 
 
    1、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110 
 
    2、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1210 
 
    3、多色带有光学系统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10 
 
    4、多色接触式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10 
 
    5、多色热敏式复印设备                      9009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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